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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解密: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时子孙分家 罚杖一百
在如今的一般读者看来,大清律例差不多是件博物馆里的陈列品,大概除了研究者,没人会关注。影视作品展示各种稀奇古怪的古代肉刑,能够吸引一些眼球,可带着猎奇心态,像人类学家观察西非的部落或太平洋小岛的原始居民,不免有区隔。最近读黄宗智关于清代、民国和共和国法律史的三卷本,虽是艰涩的学术专着,但颇有一些从尘封档案中挖掘出来的案例,读来有日常的真实感。隔着世纪变迁回头看,大清律例其实也有不少有趣之处。
先说“父母官”。我们都知道古代州县官员常常自诩“父母官”,但对普通百姓来说,“官”前面加个“父母”,对他们的生活到底意味着什么 从大清律例来看,可以说这意味着百姓很不幸,有一个相当严厉的父母,动辄可能挨打。现在民法刑法分开,违反民法不会导致刑事惩罚,但在清代,民事有关的内容统统被放置在大清律例这样一个刑法典中,结果是国家权力的大板,时时悬置在今日看来属于“私”的领域。
比如清律对分家这么规定:“凡祖父母父母在,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,杖一百。”以现在的眼光看,国家未免管得太宽了一点。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,又是家庭内部的事,犯得着打屁股吗 还不仅如此。在土地买卖、借贷利率、继承规则甚至结婚程序方面,国家都有一套禁止规则,违者受笞杖刑。这部律例,或放大了说是国家意识形态,完全把人民当作不懂事、需要时时管束的孩子。
也就是说,在这样一个概念结构里,国家根本不承认有“良民”会为维护自己正当权利而上法庭。更进一步说,“权利”这个概念在国家的眼中根本是不存在的。人民就像是年幼无知的儿童,有什么权利可言 有句俗语说“长大成人”,长大了方能成人么,我国传统素来是不怎么尊重儿童的。
众所周知,到了晚清,整个国家在理念层面——当然也包括法律,都不得不改弦更张。当改革者们试图将结婚、土地买卖、赡养这种民事部分从刑法典中分离出来时,遭遇到了极强的阻力。最激烈的反对,并非来自引进陪审制度、使用律师这样制度层面的“大”问题,而来自于婚姻、男女平等和性关系。1906年,沈家本等人呈递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,因包含男女平等继承财产这一内容,引起张之洞的强烈不满。张在奏折中痛斥该条文“袭西俗财产之制、坏中国名教之际、启男女平等之风、悖圣贤修齐之教”。
对非婚性关系是否量刑的争议,更触动礼教大防最敏感的神经。吵来吵去,大清王朝从风雨飘摇到最终覆灭,都没有出台西方式的独立的刑法典和民法典。而修订过的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更是在民国继续使用,经过20年的过渡,新的民法典才出台。
有意思的是,直到1935年,立法者还争论未婚性行为是否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。而台湾省循民国法律,至今保有通奸罪,违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龙应台对这点痛心疾首,认为这是台湾法制不文明的体现。至于我呢,出自“女子小人”的促狭心理,倒很希望那些提倡“妻殴夫之罪,加等处罚”的大人老爷们借着“清穿”之风穿越到现在,感受一下野蛮女友风行于世的潮流,该是何等大快人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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